第六章 打牌
第一部分 打牌的程式
第一節 正確的程式
第41條:打牌的開始
A.牌面向下的首引
B.競叫過程的複述與詢問
首引牌張尚未翻明前,首引人的同伴及理論上的莊家,均可要求複述競叫過程,或要求解釋對方某一叫牌(參閱第20條)。莊家或任一防家在首次輪到其出牌時,可要求複述競叫過程;但牌張打出後,便喪失此項權利。防家(依照第16條)和莊家在全部打牌過程中,每次輪到自己出牌時,均有權要求解釋。
C.首引牌張翻明後
詢問結束後,首引牌張即可翻明,打牌隨即開始,明手的牌攤置於桌上。當再要求複述競叫過程的權利喪失後(參閱本章B款),莊家或任一防家,在輪到自己出牌時,仍有權查詢是什麼定約,有無加倍或再加倍,但不得詢問是誰加倍或再加倍。
D.明手的牌
首引牌翻明後,明手將其手中牌,牌面向上攤於面前桌上,並按花色大小順序排列,將牌放在明手的右邊。由莊家主打自己及明手的牌。
第42條:明手的權利
A.絕對權利
1.提供情況
在裁判在場時,明手有權基於事實或規則提供情況。
2.排列輸贏牌墩
計算贏得或失去的牌墩。
3.代莊家取牌
聽從莊家指示打出明手的牌張(如明手建議莊家打牌,參閱第45條F款)。
B.有限制的權利
明手在不違背第43條明手的限制的規定下,有以下的權利:
1.查詢藏牌
當莊家在某墩牌未能跟牌時,明手可以詢問莊家引牌花色是否仍有牌張(但不得詢問防家)。
2.試圖防止違例
明手可試圖防止莊家的任何違規。
3.指出違規
在一副牌打完後,明手可指出該副牌曾發生的任何違規。
第43條:明手的限制
A.對明手的限制
1.一般限制
(a)召請裁判
在打牌過程中,除非已有另一賽員指出違規,明手不得主動召請裁判。
(b)指出違例
在打牌過程中,明手不得指出違規。
(c)參與打牌或提出批評
明手不得參與打牌,也不得與莊家進行有關打牌的任何交流。
2.導致特別判罰的限制
(a)交換看牌
明手不得與莊家交換看牌。
(b)離座看莊家打牌
明手不得離開自己的座位,看莊家打牌。
(c)看防家手中的牌張
明手不得主動地看任一防家手中的牌張。
B.明手違反限制時的判罰
1.一般判罰
明手違反了上述A款1、2中的任何一種限制時,都應受到規則第90條的判罰。
2.特別判罰
明手有違反了上述A款2所列的限制後,如果他再有下列各種行為發生時,即:
(a)提示莊家注意引牌
明手提示莊家不要從錯誤方位引牌,則(判罰)任一防家均可指定莊家從某一方位引牌。
(b)詢問莊家出牌是否違規
如果由明手最先詢問莊家的打牌是否構成藏牌,而莊家打出的這張牌確已違規,則莊家必須換出正確的牌張,同時視同藏牌成立,套用第64條判罰。
C.如果明手違反了上述A款2的規定而首先指出防守方的違例,則不應給予判罰。如果防守方從他們的違規中直接獲益,裁判為保持公正應判給雙方調整分。
第44條:打牌的順序與一般規定
A.引牌
引牌者可以從其手中引出任何牌張(曾因違例被判罰,須受引牌的限制除外)。
B.以後的打牌
引牌後,其餘各賽員依次打一張牌,4張打出的牌即構成一墩(打牌的方法與牌墩排列法請參閱第65條)。
C.跟牌的規定
在一墩牌中,各賽員能夠跟牌時,必須跟牌。對所有規則條款而言,跟牌的義務最為優先。
D.不能跟牌
如果不能跟牌時,賽員可打出任何牌張(曾因違例被判罰,須受打牌的限制時除外)。
E.含有將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含有將牌,則由打出最大將牌者贏得此墩。
F.不含將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不含將牌,則由打出引牌花色牌中最大牌者贏得此墩。
G.下一墩的引牌
由贏墩者對下一墩進行引牌。
第45條:牌張的打出
A.從手中打牌
除明手外,其餘賽員打牌時均由自己手中抽出一張牌,牌面向上地放在自己面前的桌上(註:首引應牌面向下放置,除非比賽主辦機構另有規定)。
B.從明手打出牌張
莊家打明手牌張的方法,是先由莊家指明牌張,然後由明手抽出牌面向上放在明手面前的桌上。如有必要,莊家亦可自己從明手抽出想要打的牌張。
C.強制出牌
1.防家的牌張
防家從手中抽出的牌張,當牌面有可能被其同伴看到時,則該張牌必須於該墩打出(如果防家在該墩牌中已打出合法牌張,參閱45條E款)。
2.莊家的牌張
莊家從手中抽出牌張,牌面向上碰到或幾乎碰到桌面,或者停留在一個看來已經打出的位置上,則該張牌必須打出。
3.明手的牌張
除非莊家為了整理明手的牌張或者取牌時觸摸到相鄰牌張外,莊家審慎地觸摸到明手某一張牌,則該牌張必須打出。
4.指明或指定牌張
(a)指明牌張的打出
只要賽員說出牌張名稱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有打某張牌的意圖時,則該牌張必須打出。
(b)對疏忽指定的改正
賽員可以在不經停頓及思考的情形下立即改正其因疏忽指定的錯誤牌張,不判罰;而這時下家如果在改正指定牌張前已跟出了合法牌張,他可收回更換,不判罰(參閱第47條E款)
5.罰張
不論輕罰張或重罰張,依據第50條的規定有可能必須打出。
D.明手誤打牌張
如果明手將莊家未指明的牌放在打出牌的位置,在雙方對下一墩牌均未打出牌張前發現,則該牌張必須收回,而防家在明手誤打牌張後違規被指出前所打的牌張也可收回,不判罰(參閱第47條F款);如果莊家上家更改了打牌,莊家也可更改此墩中的打牌(參閱第16條C款2)。
E.一墩牌中打出的第5張牌
1.由防家打出
如果某防家在一墩牌中多打了一張牌,依據第50條該張牌成為罰張。除非裁判認為該張牌是下一墩的引牌,此時套用第53條或第56條。
2.由莊家打出
如果莊家從手中或明手多打了一張牌,不受判罰。除非裁判認為該牌張為下一墩的引牌,此時套用第55條。
F.明手指示出牌
明手攤牌後,若無莊家的指令不得觸摸或指定桌上的牌張(整理牌張除外)。如有違反,應立即召請裁判。裁判應判斷明手的行為有無構成建議莊家打牌的意圖。如裁判認定有,裁判應允許打牌繼續進行,如果防家因該建議的打法而受到損害時,裁判有權判給調整分。
G.扣牌
同一墩牌中,當4家尚未全部打出牌張以前,任一賽員均不得翻扣打出的牌張。
第二節 打牌過程中的違例
第46條:對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錯誤的打牌指示
A.指示明手出牌的正確方式
莊家指示明手打牌時,應清楚地說出所要打出牌張的花色及牌點。
B.不完全或錯誤的打牌指示
莊家對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錯誤的出牌指示時,按以下各項處理(除非莊家顯然不同的意圖):
1.未指明牌點
如果莊家指示明手出牌時說“大”或其他類似的字句,則應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最大的牌張;如果明手為第4家打牌,則可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能贏得這墩牌的最小牌張;如果莊家說“小”或其他類似的字句,則應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最小的牌張。
2.指明了花色但未指明牌點
如果莊家指定了花色,但未指定牌點時,則應認為其所指的是該門花色中最小的牌張。
3.指定了牌點但未指定花色
如果莊家指定了牌點,但未指明花色:
(a)引牌時
如果明手在上一墩贏牌的花色中有指定的牌點,則認為其所指定的是該花色。
(b)其他情況
除此之外,明手如僅有一張牌符合條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張,則必須打出該張牌;但如有兩張或更多的符合條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張,則莊家必須指定要打哪一牌張。
4.明手無指定的牌張
如果明手無莊家指定的牌張時,則指定無效,莊家可重新指定打任何合法牌張。
5.未指定花色與牌點
如果莊家指定明手打牌時未指定花色及牌點(例如說“隨便”,或其他類似的字句),則任一防家可指定明手的打牌。
第47條:收回打出的牌張
A.履行判罰
為了履行判罰的義務,已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但防家收回的牌張可能成為罰張,參閱第49條)。
B.改正不合法的出牌
為了改正不合法打牌或同時打牌,已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同時打牌參閱第58條;若是防家,參閱第49條罰張。)
C.改正疏忽的指定
在第45條C款4(b)許可的情況下,賽員由於疏忽所指定的打牌,可以收回,不判罰。
D.在對方更改打牌後跟著收回牌張
在對方更改出牌後,已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更換其他牌張,不判罰(參閱第62條C款2)。
E.更換基於錯誤信息打出的牌張
1.越序引牌
由於對方錯誤告知輪到自己引牌,而導致越序引牌時,該牌張可以收回,不判罰(下家不能接受此引牌)。
2.收回打牌
(a)無人接續打牌
由於對方對其叫牌或打牌約定的含意解釋有誤,在糾正解釋前賽員打出的牌張,在無人接續打牌時可以收回。在明手已攤出任何牌張後,首引便不得收回。
(b)一家或多家接續打牌
此時不能如上述(a)規定收回打出的牌張,套用第40條C款。
F.不得收回的牌張
凡不屬上述A到E各款所規定的情況,牌張一經打出,均不得收回。
第二部分 罰張
第48條:莊家暴露牌張
(A)莊家暴露的牌張
莊家暴露的牌張不受判罰,並且莊家和明手的牌張永遠不會成為罰張。對於莊家不慎掉落的牌張,不要求強制打出。
(B)莊家攤牌
1.在越序首攻後
在越序首攻後,莊家將手中的牌攤開時,套用第54條。
2.在其他任何情況下
莊家除了在對方越序首引後立刻攤牌的情況外,在其他任何時間攤出手中的牌,將被認為是作出聲稱或承認。套用第68條。
第49條:防家暴露的牌張
除按照正常的出牌進程或規則的規定,如果防家的牌張處於其同伴可能看到的位置,或防家指明其手中的某張牌時,(判罰)以上各種暴露的牌張均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但如防家聲稱所暴露的牌張涉及當前的未完成的牌墩時,參閱第68條的注釋。
第50條:罰張的處理
防家過早暴露(但非引牌,參閱第57條)的牌張,只要不是裁判另有指定的均為罰張。除下列和款的判罰外,當裁判認為適用第72條B款1時,應判給調整分。
A.罰張須保持暴露狀態
罰張必須牌面向上地放在持有者面前,直到選定了對其判罰為止。
B.輕罰張或重罰張
因疏忽而暴露的一張9或9以下的牌張(如在一墩牌中打出了兩張牌,或不慎掉落出一張小牌等),即成為輕罰張。暴露的任何大牌,或者審慎地打出的任何牌張(例如越序引牌,或改正藏牌等),即成為重罰張;一防家如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時,所有罰張均成為重罰張。
C.輕罰張的處理
當某防家有一輕罰張時,在他打出該罰張前,不得打出這個花色中9或9以下的任何小牌(但他有權打出任何大牌)。違規者的同伴不受引牌判罰的限制,但因其看到罰張所獲得的信息,是額外的,屬非法信息(參閱第16條A款)。
D.重罰張的處理
當防家有重罰張時,違規者在輪到打牌時,其同伴在輪到他引牌時均受到限制。
1.違規者打牌時
重罰張必須於第一次合法機會打出,不論是引牌、跟牌、墊牌還是將吃(對違規者的同伴,違規者必須打出罰張的信息是合法的;然而,從暴露的罰張產生的信息是非法)。如某防家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可以合法打出,莊家可指定打出某一罰張。跟牌、必須執行引牌或打牌判罰的規定,都比打出重罰張更為優先。但此罰張仍須暴露在桌上,於下一次合法機會時打出。
2.違規者同伴引牌時
當輪到某防家引牌,如果其同伴有一重罰張時,在莊家尚未對下述罰則作出選擇前,不得引牌(如果該防家過早引牌,他將受到第49條的判罰)。莊家可作的選擇有:
(a)要求或禁止引出罰張花色
莊家可要求(如果該賽員不能執行該要求,參閱第59條。)該防家引出罰張花色,或者禁止其引出罰張花色,並在其保持引牌權時此禁止一直有效(兩張或更多罰張時,參閱第51條);如莊家做了此項選擇,該牌張不再成為罰張,應收回。
(b)對引牌不限制
如莊家不作要求或禁止某個引牌,該防家可引出任何牌張,罰張仍然保持為罰張。
第51條:兩張或更多的罰張
A.違規者打牌時
如果某防家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可以合法打出,莊家可指定先出哪一張。
B.違規者同伴引牌時
1.罰張為同一花色
(a)莊家要求引出罰張花色
當某防家有兩張或更多的罰張在同一花色中,而莊家要求該防家的同伴引出該罰張花色時,則該花色的牌張均不再成為罰張,應收回;該防家對該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張。
(b)莊家禁止引出罰張花色
如果莊家禁止引出罰張花色,該防家可收回該花色全部罰張,並對該墩牌打出任何合法牌張。
2.罰張有幾種花色
(a)莊家要求引某一指定花色
當某防家有幾種花色的罰張時,莊家可要求該防家的同伴引出任一有罰張的花色(但套用本條B款1(a))。
(b)莊家禁止引出有罰張的花色
當某防家有幾種花色的罰張時,莊家可禁止該防家的同伴引出某一種或幾種有罰張的花色;則該防家可以收回莊家所禁引每種花色中的所有罰張,並對該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張。
第52條:未能引出或打出罰張
A.防家未能及時打出罰張
當本防家未能按第50條及時引出或打出罰張,他不能主動將所打出的其他牌張收回。
B.防家打出其他牌張
1.莊家接受所打牌張
(a)莊家可以接受所打牌張
當規定某防家打出罰張時,如果他引出或打出其他牌張,莊家可以接受該引出或打出的牌張。
(b)莊家必須接受所打牌張
如果莊家從其手中或由明手接續打了牌,則必須接受此引出或打出的牌張。
(c)罰張仍為罰張
如果打出的牌張已按上述(a)或(b)情況被接受,則未打出的罰張仍保持為罰張。
2.莊家拒絕接受所打牌張
莊家可要求該防家用該罰張替代非法引出或打出的牌張。而防家在存有罰張期間違規引出或打出的每一牌張,均成為重罰張。
第三部分 違規的引牌或打牌
第一節 越序引牌
第53條:越序引牌被接受
A.越序引牌成為正常引牌
任何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可以成為正常引牌。如果莊家或任一防家,接受對方的越序引牌(通過做出有意接受的表示),或違例引牌者的下家接續打牌(參閱本條C款),均使該越序引牌變成正常引牌,但參閱第47條E款1(如對方不表示接受或接續打牌,裁判應要求該輪從正確方位引牌)。
B.莊家違規引牌後錯誤防家誤打
如果越序引牌方位的上家針對違規引牌打了牌(參閱本條C款),則該越序引牌成立,並套用第57條。
C.緊接在越序引牌後的正確引牌
如果此正確引牌由做出越序引牌的賽員的對手作出,則該對手可對違規牌墩作正確的引牌,其所打牌張不視為對違規引牌的打牌。此種情況下,正常的引牌成立,該墩牌中已打出的所有錯誤牌張可收回,不判罰(對防家套用第16條C款2)。
第54條: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
當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而違規者的同伴作了牌面向下的首引,裁判應要求收回牌面向下的首引,並按下述處理。
A.莊家攤牌
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後,莊家可以攤牌;他成為明手,而明手成為莊家。在莊家已開始攤牌時,有一張或更多牌張暴露,則他必須攤牌。
B.莊家接受越序首引
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後,莊家可按第53條,接受該違規引牌,同時明手按第41條攤牌。
1.莊家打第二張牌
該墩牌的第二張牌由莊家手中打出。
2.明手已打出第二張牌
如果莊家由明手打出了該墩牌的第二張牌,除非是為了改正藏牌,否則不能收回。
C.莊家必須接受越序首引
如果莊家可能已經看到了明手的任何牌張(除非其所看見的明手牌張系明手於競叫期間暴露的,應按第24條處理),他必須接受該越序首引。
D.莊家拒絕越序首引
如莊家要求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套用第56條。
第55條:莊家越序引牌
A.接受莊家的越序引牌
如果莊家從其手中或明手越序引牌時,任一防家可按第53條規定接受該引牌,或要求收回(基於錯誤信息的越序引牌,參閱第47條E款1)。
B.要求莊家收回越序引牌
1.輪到防家引牌時
如果莊家在輪到防家引牌時從手中或明手引出牌張,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該引牌,莊家應將錯誤引出的牌張放回原引出處,不判罰。
2.輪到莊家或明手引牌時
如果莊家在輪到從手中或明手引牌時從錯誤方位引出牌張,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該引牌,他應收回錯誤引出的牌張,並從正確方位引牌。
C.莊家可能獲得信息
如果莊家利用通過違規獲得的信息來制定打牌路線,裁判可判給調整分。
第56條:防家越序引牌
當莊家要求某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時,該不合法引出的牌張,即成為重罰張,並套用第50條D款。
第二節 其他違例引牌及出牌
第57條:防家過早引牌或打牌
A.過早的打牌或對下一墩引牌
當某防家在其同伴對當前牌墩尚未打牌前,便過早對下一墩牌引出牌張,或在同伴打牌前,越序打牌,(判罰)這種過早引出或打出的牌張成為罰張,同時莊家可在以下罰則中作出選擇:
1.打出最大牌張
要求違規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大牌張。
2.打出最小牌張
要求違規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小牌張。
3.禁止打出指定花色牌張
禁止違規者同伴打出莊家指定的另一花色的牌張。
B.違規者的同伴無法履行判罰
違規者的同伴無法履行莊家所選擇的判罰時,按第59條,他可以打出任何牌張。
C.違例發生前莊家兩手中均打過牌
如果莊家和明手均打過牌,或明手自行打過牌或違規建議打過牌,某防家在其同伴打牌前的打牌不判罰。明手的單張或同花色的連線張,不視之為已自動打出的牌張。
第58條:同時引牌和打牌
A.兩賽員同時出牌
與合法引牌或打牌的賽員同時引牌或打牌可視為接續行動。
B.從一手中同時打出多張牌
如果某賽員同時引出或打出多張牌:
1.只能看到一張牌
若只有一張可以看到,則該張牌必須打出;其他牌張均予收回且不判罰。
2.能看到多張牌
若有一張以上的牌可以看到,該賽員應指定所要打出的是哪一張;如該賽員為防家,則已暴露的其他牌張均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
3.已被看到的牌張收回後
某賽員將其已被看到的牌張收回後,對方接續打出的牌張可以收回,改換其他牌張,不判罰(參閱第16條C款)。
4.錯誤未被發現
如果同時出牌,在雙方均已對下一墩打出牌張後才被發現,套用第67條。
第59條:無法履行引牌或出牌要求時
賽員由於手中沒有被指定的花色,或者手中僅持有被禁止打出的花色,或因跟牌的規定,而無法履行引牌或打牌判罰的要求時,則可打出其他任何合法牌張。
第60張:不合法出牌後打牌
A.違規後的打牌
1.處罰權的喪失
非違規方的賽員在其上家越序或過早的引牌或出牌後,在裁判尚未作出判罰前,如果打出牌張,對違規的處罰權即喪失。
2.違例的合法化
處罰權一經喪失,該不合法的打牌即視同依序出牌(但對於輪到其打牌的賽員時,套用第53條C款)。
3.其他判罰保留
如果違規方此前尚有打出罰張的義務;或應履行引牌或打牌的判罰,該判罰保留至以後再予執行。
B.莊家更正越序引牌前防家已打牌
當莊家從錯誤方位的越序引牌被要求收回後,但尚未從正確方位引出前,某防家打出牌張,則該防家打出的牌張為罰張(參閱第50條)。
C.判罰前違規方打牌
裁判尚未裁定判罰前,違規方一成員打出牌張,此舉不能影響對方的權利,而這一打牌本身可能受到判罰。
第三節 藏牌
第61條:未跟牌——有關藏牌的查詢
A.藏牌的定義
未按第44條的規定跟牌,或者本來能夠卻未按規則或對選定的罰則的要求引出或打出某牌張或花色,均構成藏牌(無法履行時,參閱第59條)。
B.疑為藏牌的查詢權
莊家可以詢問未能跟牌的防家是否有引牌花色牌張(但對於藏牌的提出,並不意味可以查看此前已完成的牌墩——參閱第66條C款)。明手可詢問莊家(但參閱第43條B款2(b))。防家可以詢問莊家,除地區橋牌組織另有規定外,不得詢問其同伴。
第62條:藏牌的改正
A.藏牌必須改正
藏牌未成立前,如果有賽員發現自己藏牌,則必須立即改正。
B.藏牌的改正方法
為改正藏牌,違規者應收回其錯打的牌張,並進行任何跟牌。如:
1.防家的牌張
該牌張如是從防家未暴露的手中打出的,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
2.莊家、明手或防家暴露的牌張
該牌張如是從莊家手中或明手(註:如果明手已喪失權利,依據第43條B款2(b)。除66條C款允許外,藏牌的提出不得查看已打完的牌墩。)打出,或防家已暴露的牌張,均可更換,不判罰。
C.藏牌後接續打牌
1.非違規方接續打牌
藏牌發生後至被發現前,非違規方任一賽員所打出的任何牌張均可收回,不判罰(參閱第16條C款)。
2.違規者的同伴接續打牌
當非違規方收回接續打出的牌張後,違規方的賽員也可收回所接續打出的牌張。如果他是防家,其收回的牌張,成為罰張(參閱第16條C款)。
D.第十二墩的藏牌
1.必須改正
在第十二墩,藏牌即使已經成立,但在四手牌收回牌套前發現,必須改正。
2.違規者的同伴在第十二墩未打牌
在第十二墩,如果某防家在輪到其同伴打牌前藏牌,而其同伴又持有兩種花色,(判罰)違規者的同伴不能選擇有可能因看到藏牌而建議打出的牌張。
第63條:藏牌的成立
A.藏牌已經成立
如有下列情況,藏牌成立:
1.違規方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張
當違規方或其同伴引出或打出了下一墩的牌張時(不論是否合法,藏牌成立)。
2.違規方任一成員指明了下一墩的引牌或打牌
當違規者或其同伴說出或指明了下一墩他要引出或打出的牌張時。
3.違規方任一成員作出聲稱或承認
當違規方任一成員用口說或攤牌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了或默示了他對所能贏得的牌墩數的聲稱或承認時。
B.藏牌的指出為非法時
當違反了第61條B款時,藏牌者必須為合法牌張,並按藏牌成立套用第64條處罰。
C.藏牌不得改正
藏牌一經成立,即不得再予改正(第62條D款所述在第十二墩的藏牌除外),在藏牌發生時所構成的牌墩成為完成牌墩(參閱第43條B款2(b))。
第64條:藏牌成立後的處理程式
A.判罰
當藏牌成立時:
1.違規者贏得藏牌墩
違規者贏得藏牌墩時,(判罰)打牌結束後,將藏牌墩以及違規方在藏牌以後的任一贏墩一併轉給非違規方。
2.違規者未贏得藏牌墩
違規者未贏得藏牌墩時,如果違規方羸得藏牌墩或任何藏牌以後的牌墩,(判罰)當打牌結束後,將一墩牌轉給非違規方;並且,若違規者用其在藏牌時可合法打出的一個牌張,在藏牌以後贏墩時,該墩牌也須轉給非違規方。
B.不判罰
下述各種情況,藏牌雖然成立,但不判罰:
1.違規方未贏得藏牌墩及藏牌以後的牌墩
如果違規方既未贏得藏牌墩,亦未贏得藏牌以後的牌墩。
2.違規者在同一花色中發生第二次藏牌
同一賽員在同一花色中所發生的第二次藏牌。
3.未打出已暴露的牌張造成的藏牌
如果藏牌是未打出暴露在桌面上的任何牌張,或屬於攤牌一家手的牌張所造成的,包括明手的牌張。
4.非違規方對下一副牌叫牌後
如果非違規方的任一賽員對下一副牌叫牌後,才指出的藏牌。
5.在一輪結束後
在一輪結束後,才指出的藏牌。
6.第十二墩的藏牌
在第十二墩的藏牌。
C.裁判長負責公平處理
藏牌成立後,包括所有不受判罰的藏牌,裁判如果認為,按照本條規則所給予的判罰不足以補償非違規方所遭受的損害時,則應判給調整分。
第四部分 牌墩
第65條:牌墩的處理
A.完整牌墩
一個牌墩的4張牌都打出後,各賽員將其打出的牌張翻扣在靠近自己的桌面上。
B.牌張的放置方向
1.贏墩
本方的贏墩,牌張應豎置,指向自己的同伴。
2.輸墩
對方的贏墩,牌張應橫置,指向敵方。
C.牌張按序排列
賽員應將自己打出的牌張,按打牌先後次序自左向右互相搭接地排列,以便複查打牌過程;如有需要尚可確定各方贏墩數及牌張打出的次序。
D.打牌結果的認可
賽員在輸贏墩數未經雙方認可前,不得弄亂打出的牌張。未遵守本條規定的賽員,當對贏墩發生疑問,或提出藏牌時,其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
第66條:牌墩的查看
A.當前牌墩
僅在本方還未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張,自己打出的牌張尚未翻扣之前,莊家或任一防家可以要求將剛才打出的牌張翻明。
B.自己剛打出牌張的查看
在下一墩尚未引出牌張前,莊家及任一防家可查看自己剛剛打出的一張牌,但不得將其暴露。
C.已打牌墩
打牌結束前,已完成的牌墩不得要求查看(除非按照裁判特別指示:如為核實藏牌的提出)。
D.打牌結束後
打牌結束後,為了處理藏牌,或核實輸贏墩數,可查看自己已打出或未打出的牌張;但任一賽員均不得觸摸別人的牌張。如果此類問題提出後,某賽員弄亂了自己牌張,致使裁判無法確定事實真象時,則裁判的裁決應有利於另一方。
第67條:有缺陷的牌墩
A.雙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張前
當某賽員在一墩牌中未打牌,或多打牌時,如果在雙方賽員下一墩均打出牌張前被指出違規,此錯誤必須改正。
1.賽員未打出牌張
為了改正一墩牌的漏打,違規者須補打出一張合法牌張。
2.賽員多打出牌張
為了改正上墩牌多打出牌張,套用第45條E款(5張牌的牌墩)或第58條B款(從一手中同時打出多張牌)。
B.雙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張後
當雙方在下一墩牌中均打出牌張後,指出有缺陷的牌墩,或經裁判判定存在有缺陷的牌墩(通過有賽員所持牌張過少或過多,並且對照已打牌張的錯誤數目)。裁判確定該墩牌有缺陷。為糾正牌張數目,裁判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違規者持有較多牌張
當違規者在有缺陷牌墩中漏打一張牌時,裁判長則應要求其立即亮出一張牌,並放在已打過牌張的相應位置(該張牌對原來贏墩者並無影響);如:
(a)違規者有該牌墩的引牌花色
違規者若有該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張,他必須選打一張該花色牌張放入已打出的牌張中,不判罰。
(b)違規者無該牌墩的引牌花色
違規者若無該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張,他可選擇任一牌張放入其已打出的牌張中,(判罰)認為違規者在該墩牌上已構成藏牌,按第64條規定他可能受到一墩牌的處罰。
2.違規者持有較少牌張
當違規者在有缺陷的牌墩中多打了牌張時,裁判應檢查已打出的牌張,並要求違規者將多餘的牌張收回(注),將其在有缺陷的牌墩中暴露的一張牌留作已打出的牌張(裁判如無法確定是哪一張牌暴露時,則指定違規者將其中在該墩中可合法打出的最大的牌張留作打出牌張)。收回的牌張,被看作始終保持在違規者手中,而在較早的牌墩中的未跟牌,可能構成藏牌。
(註:裁判應儘可能避免暴露防家已打出的牌張。但防家要收回的多餘牌張如已經暴露,則成為罰張(參閱50條))。
第五部分 聲稱和承認
第68條:對牌墩的聲稱或承認
根據本規則,構成聲稱或承認的的聲明或行動,只能涉及當前牌墩以後的牌墩(註:如果聲明或行動僅針對尚未完成牌墩的輸贏,打牌須照常進行;防家因此而暴露或顯示的牌張,不作為罰張,但可套用第16條非法信息,並參閱第57條A款過早打牌。)。如該行動確實涉及後續牌墩:
A.聲稱的定義
任何關於某參賽者可以贏得特定數目牌墩的聲明,即為對這些牌墩所作的聲稱。參賽者建議縮短打牌過程或顯示出他手中的牌張,亦屬聲稱(除非他顯然不打算聲稱)。
B.承認的定義
任何關於某參賽者將輸去特定數目的牌墩的聲明,即為對這些牌墩的承認;對某些牌墩的聲稱,如還有其餘牌墩,即為對剩餘牌墩的承認。賽員放棄他的一手牌即為對剩餘全部牌墩的承認。無論如何,如果某防家企圖承認一或多墩牌,而其同伴立即反對,該承認不能成立;此時必須立即召請裁判,可套用第16條非法信息。
C.對聲稱要明確
聲稱的同時應附帶說明打牌次序,即聲稱者為贏得聲稱牌墩採取的打牌或防禦路線。
D.打牌停止
任何聲稱或承認後,打牌即告停止。聲稱或承認後的所有打牌裁判應判為無效。如果聲稱或承認獲得對方默認,套用第69條;如果任一賽員(包括明手)有異議,必須立即召請裁判,套用第70條、第71條,在裁判到達前不得採取行動。
第69條:對聲稱或承認的默認
A.默認的成立
參賽者同意敵方的聲稱或承認,並且本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該輪結束前,未提出異議時,則默認成立。該牌即以聲稱或承認的墩數作為打牌的輸贏墩數予以記分。
B.對聲稱默認的撤消
在第79條C款規定的更改時限內,參賽者可請求撤消對對方聲稱的默認,但僅限於原已默認的失墩,而實際上已為本方贏得,或經裁判判定該失墩在剩餘牌張中以任何正常打法不可能丟失時,該副牌才可重新記分。
(註:對於第69條、70條和71條宗旨,“正常”包括該級別賽員的粗心的或低劣的打法,但不包括不合理的打法。)
第70條:有爭議的聲稱
A.一般原則
裁決有爭議的聲稱時,裁判應力求對雙方公平裁決,但任何不確定因素應對聲稱者不利,裁判長可照以下各款規定進行裁決。
B.複述聲稱時的說明
1.要求聲稱者複述聲稱時的說明
首先,裁判應要求聲稱者複述聲稱時所作的說明。
2.要求各家攤牌
其次,裁判要求所有賽員將其手中的剩餘牌張攤在桌面上。
3.聽取異議
最後,裁判聽取對方對該聲稱的異議。
C.外面還有一張將牌
當某對手手中尚持有一張將牌時,裁判應根據以下情況給對方一墩或數墩:
1.未提及將牌
聲稱者未說明該將牌,且
2.可能未察覺將牌
在聲稱時,聲稱者對於留在對方手中一張將牌可能並未察覺,且
3.該將牌上可能失墩
在某種正常打法下,可能在該將牌上造成失墩。
D.聲稱者提出新的打牌路線
如果聲稱者在原陳述的成功機會較少的正常打法以外,又提出新的成功線路,裁判不予接受。
E.未提及的打牌路線(飛牌或跌落)
裁判不應接受聲稱者未曾說明的基於某對手持有某一特定牌張的成功打法,除非在聲稱前某對手在該花色中未跟牌,或此後以任何正常打法都將跟不出該花色的牌張;或不採用此打法是不合理的。
第71條:承認的取消
承認一經作出,即告成立,但在第79條C款規定的更正時間內,裁判應將有下列任一情況的承認予以取消。
A.不可能的失墩
賽員所承認的失墩,實際上已為本方所得到,或在剩餘的牌張中,以任何合法的打法,該墩牌均不會丟失。
B.定約已完成或已失敗
莊家對已經完成的定約承認失敗,或一防家對已經被擊敗的定約承認完成。
C.難以置信的承認
如果某賽員承認了在剩餘牌張中以任何正常打法均不可能丟失的牌墩。承認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該輪比賽結束以前提出,裁判應取消該不合理的承認。
第七章 行為規範
第72條:一般原則
A.遵守規則
1.基本要求
複式橋牌比賽須嚴格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
2.贏墩的記分
賽員不得接受明知並未由己方贏得的牌墩,或對方所承認的不可能丟失的牌墩。
3.放棄處罰權
在複式橋牌比賽中,賽員即使認為本方並未遭受損害,仍不得私自放棄對對方違規的處罰權(但他可以向裁判提出放棄處罰權的要求,參閱第81條C款8)。
4.非違規方對合法權利的選擇
對方違規後,本規則若有幾種可供選擇的罰則時,非違規方從中挑選最有利的一條是適宜的。
5.違規方的選擇
在不違背規則第16條C款2的前提下,違規方在執行了對其疏忽所致違規作出的判罰後,違規方作任何對本方有利的叫牌或打牌都是合適的,即使以後發現他們反而因自己的違規而獲利。
6.規則實施的責任
對違規的判罰和對損失的補償,完全由裁判對本規則負責,而不由賽員自己負責。
B.違反規則
1.調整分
當裁判認為違規者在違規時可能知道該違規行為可能會損害非違規方時,他應讓競叫與打牌繼續進行,此後如果他認為違規方從違規中獲得利益,則判給調整分。
2.故意違規
即使賽員願意接受規則的判罰,他仍不得有意地違反規則。
3.因疏忽違規
對於本方因疏忽而違規,並無自行指出的義務(但是關於解釋的錯誤,參閱第75條注釋)。
3.隱匿違規的事實
賽員不得通過故意再度藏牌,隱藏一張與藏牌有關的牌張,或過早地把牌張弄亂等方法來試圖隱瞞本方因疏忽而違規的事實。
第73條:信息傳遞
A.同伴間正當的信息傳遞
1.如何實現
在競叫和打牌期間,同伴間的信息傳遞僅限於憑藉叫牌和打牌本身的含義來實現。
2.叫牌和打牌的正確方式
在叫牌和打牌時,不得有特別的強調、舉止或音調,不得有過分的遲疑或急促(但主辦單位可以規定在第一輪叫牌中、跳叫提示時或第一墩打牌時,實行強制停頓)。
B.同伴間不正當的信息傳遞
1.單方受益的信息
同伴間不得通過叫牌或打牌時多餘的言語或姿態、是否對對方的提問、是否給對方提醒及解釋等途徑傳遞信息。
2.預先約定的信息傳遞
同伴間通過預先約定本規則不允許的傳遞方法交換信息,這是最嚴重的違規。主辦機構可取消該違規者的比賽資格。
C.賽員從同伴處獲得非法信息
當賽員從其同伴的言語、提問、解釋、手勢、舉止、特別的強調、音調、急促或遲疑中獲得非法信息時,該賽員必須謹慎地避免利用這種信息來使本方受益。
D.節奏或舉止的變化
1.無意的變化
儘管通常不作要求,賽員在比賽中保持固定的節奏及舉止是可取的。而當節奏及舉止的變化可能對己方有利時,賽員應予以特殊注意。在叫牌或打牌中由於疏忽而改變了節奏或舉止,就其本身而言並不構成違背行為規範,但是只有對方從該變化中進行推斷獲取信息才是正當的,且後果自負。
2.故意的變化
賽員不得試圖利用言語、表情、叫牌或打牌中的急促或遲疑(如在打出一個單張之前遲疑)、或叫牌、打牌中的舉止誤導對方。
E.以假亂真
賽員可恰當地試圖利用叫牌或打牌來迷惑敵方(但是這種作法不得受同伴間的秘密約定或經驗的保護)。通過不變化節奏和舉止進行叫牌和打牌,避免傳給對方信息,是完全正當的。
F.違背禮節
違背本條規則所列行為規範的行為給無辜對方造成損害時:
1.賽員利用了非法信息
如果裁判判定某賽員從各種合乎邏輯的行動中選擇了一個顯然系其同伴的言語、舉止、節奏等所建議時,則應判給調整分(參閱第16條)。
2.因不合法的欺騙受到損害
如果裁判判定,某賽員無明確理由的言語、舉止、節奏等,而使一無辜對手從其行為中作出錯誤的推斷,並且該賽員在採取該行動時可能已經知道這種欺騙會對本方有利,則應判給調整分(參閱第12條C款)。
第74條:舉止與禮儀
A.正確的態度
1.禮貌
任何時候賽員均應保持謙恭有禮的態度。
2.言談和舉止
賽員應謹慎地避免一切可能引起他人厭煩、困窘或影響比賽愉快氣氛的言行。
3.遵循正確的程式
每一個賽員在叫牌和打牌中都應遵循統一的正確的程式。
B.禮儀
為了作到有禮貌,賽員應避免出現下列行為:
1.對比賽的進行不給予足夠的注意。
2.競叫和打牌期間作出評論。
3.輪到自己出牌前過早從手中抽出牌張。
4.為了使對方焦慮而不必要的拖延打牌時間(例如明知所余牌墩都肯定能全部贏得,卻故意繼續打牌)。
5.以無禮的態度召請和對待裁判,或對待其他賽員。
C.違背程式
下列情況均系違背程式的行為:
1.以不同的方式作同一叫牌。
2.對叫牌或打牌表示贊同或反對。
3.在一墩牌尚未打完前,表示希望贏得或放棄該墩的意願和期望。
4.在競叫或打牌期間作出某種言論或行動以使同伴注意所發生的重要情況,或成功尚需獲得的牌墩數目。
5.在競叫或打牌期間有意地注視其他賽員,或者有意地盯著他人從手中抽出牌張的位置,或者偷看他人手中牌張(但從無意中看到對方的牌張中獲得信息,並採取行動,則是正當的)。(註:某賽員可能是有意地顯示自己的牌張,參閱第73條D款2。)
6.對某副牌表示不感興趣(如將牌收攏)。
7.為了困惑對方賽員,故意改變叫牌或打牌的正常節奏。
8.在一輪結束之前毫無必要地離開自己的座位。
第75條:同伴間的協定
A.同伴間的特殊協定
同伴間的特殊協定,無論是明確的或不明確的,都必須毫無保留地全部告知敵方(參閱第40條)。通過這種協定傳遞給同伴的信息必須是從叫牌、打牌和當前牌的具體情況所產生的。
B.違反同伴間的協定
賽員在其同伴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違反本方宣布的同伴間協定(但習慣性的違反同伴間的協定,就有可能成為含蓄的協定,對此必須向對方說明)。任何賽員都沒有義務必須告訴對方自己違反了宣布的協定;如果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害,例如從這種違反中得出了錯誤的推論,也無權要求補償。
C.回答對同伴間協定的詢問
當向對方解釋同伴的叫牌或打牌含義時(參閱第20條),賽員應依照同伴間的協定或習慣,說明傳遞的全部特殊信息;但無須特別說明通過其一般橋牌知識和經驗所得出的結論。
D.改正解釋錯誤
1.解釋者發覺自己解釋錯誤
解釋者後來發覺解釋有誤或不完整,必須立即召請裁判(裁判套用第21條或第40條C款)。
2.解釋者的同伴發覺解釋有誤
最終不叫前,賽員發覺同伴對本方的協定解釋有誤時,不得以任何舉止暗示已有錯誤出現;防家在打牌結束前不得改正。在最早的合法機會(如為莊家或明手應在最終不叫後;如為防家在打牌結束後)召請裁判後,該賽員必須告訴對方,他認為其同伴解釋有誤。
以下兩例可說明在給予對方誤導性解釋後,賽員(及裁判)的責任。兩例中均為,北開叫1NT,南持方塊長套弱牌,應叫2D,想作示弱應叫:西要求解釋,北解釋南的叫牌表示強牌,虛叫,問高套。
例一:解釋錯誤
事實上在同伴的協定中,2D是自然示弱止叫;錯誤的是北的解釋。這是違規行為,因為東西方有權獲得關於南北協定的準確描述(如該違規行為對東西方造成損害,裁判應判給調整分)。如果北隨後發覺自己的錯誤,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叫牌繼續期間南不得採取任何改正錯誤解釋的行動;在最後一個不叫後,南如果成為莊家或明手,應召請裁判,並主動說明正確的解釋。南如果成為防家,則在打牌結束後召請裁判並更正解釋。
例二:叫牌錯誤
正如北的解釋,在同伴的協定中,2D是強牌,虛叫;錯誤的是南的叫牌。這不是違規行為,因東西方確實獲得了關於南北協定的準確解釋;他們無權要求獲得關於南北兩手牌的準確描述(無論是否存在損害,裁判應允許得分成立;但在缺乏語氣的情況下,裁判應首先假設北的解釋錯誤,而不是假設南的叫牌錯誤)。南不得立即改正北的解釋錯誤(或通知裁判),也沒有責任隨後改正北的解釋(或通知裁判)。
兩例中,南,聽到了北的解釋,得知自己的2D被錯誤的理解。該信息為“非法信息”(參閱第16條A款),因此南必須注意不得基於該信息採取行動(如南利用了該信息,則裁判應判給調整分)。例如:如果北再叫2NT,南由非法信息得知北的叫牌否定有4張高花套;但南的責任是認為北的叫牌是在弱應叫後的強烈進局試探,顯示高限實力,並採取行動。
第76條:觀眾
A.在叫牌或打牌期間觀眾注意事項
1.只看一家牌
除經特許外,觀眾應只固定觀看一名賽員的牌。
2.個人反應
當一副牌在進行中,觀眾不得對叫牌或打牌作出任何反應。
3.舉止和議論
比賽進行中,觀眾必須避免自己採用任何的舉止和言論(包括與賽員交談)。
4.為賽員著想
觀眾不得有任何干擾賽員的行為。
B.觀眾的參與
觀眾不得指出任何違規或錯誤,也不得就任何涉及事實或規則的問題發表言論,但回答裁判長的詢問除外。
第八章 記分
第77條:複式橋牌比賽記分表
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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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牌墩分為100分或以上的定約為成局定約。 墩分低於100分的定約為部分定約。 | | | | |
獎分
莊家一方獲得
滿貫
超墩
成局定約、部分定約,完成定約獎分
宕墩罰分
莊家未能完成定約,宕墩罰分為對方所得。
宕墩為莊家未能做成定約,比定約規定缺少的牌墩
第78條:記分表
A.比賽分(MP)記分法
比賽分記分法,每一參賽者的得分為,將打過同一副牌的其他參賽者的成績與自己的進行比較,對每個比他差的成績得2計分單位(1比賽分或半比賽分),對每個與他相同的成績得1計分單位,對每個比他好的成績得0計分單位。
B.國際比賽分(IMP)記分法
國際比賽分(IMP)記分法,將每副牌總分的兩個得分之差,對應下表換算成國際比賽分(IMP)。
C.總分(TP)記分法
總分記分法國,以參賽者所打每副牌的總分之和計分。
D.特殊記分法
經主辦機構批准可採用特殊記分法。賽前,主辦機構應先期公布比賽規程,規定報名辦法、記分方法、錄取名次方法及同分名次的確定方法等規定。
第79條:贏墩數
A.贏墩數的認可
一副牌打完後,贏墩數目必須經雙方認可後,才能把4家牌裝回牌套。
B.贏墩有異議
如果後來對贏墩數有異議,必須召請裁判長。除非根據規則第8條的規定在該輪牌結束前召請裁判,否則不允許增加得分(有默認或承認時,可套用第69條或第71條)。
C.記分錯誤
對雙方已經認可的得分,如在計算或登記時發生錯誤,無論該錯誤是由賽員還是記分員所造成,均可在主辦機構規定的時限內改正。一般在正式分數公布30分鐘內為更正錯誤的有效時限,主辦機構亦可規定更長的更正有效時限。(註:主辦機構亦可根據比賽性質的需要規定更短的更正有效時限。)
第九章 比賽主辦機構
第80條:比賽主辦機構
根據本規則,比賽主辦機構具有以下職責和權力:
A.裁判
指派裁判。如果沒有裁判,賽員將選定其中一人以執行裁判的職能。
B.賽前的準備
賽前應妥善安排比賽場地、膳宿以及比賽設備。
C.比賽日程
預先排定每節比賽的日期與時間。
D.報名規定
規定報名辦法。
E.特殊規定
對叫牌和打牌制定特殊的規定(例如使用書寫叫牌方式、使用叫牌盒、遮幕——在使用遮幕時規定對某些不能穿過遮幕的違規的判罰條款停止執行)。
F.補充規定
公布或印發與本規則不相衝突的補充規定。
G.申訴
作出適當的安排以接受申訴。
第十章 競賽裁判
第一節 裁判的責任
第81條:職責和權利
A.裁判的身份
裁判為比賽主辦機構的正式代表。
B.裁判的責任與限制
1.處理有關比賽的技術問題
裁判負責處理競賽方面的技術問題。
2.遵循規則與規定
裁判受本規則及比賽主辦機構公布的補充規定的約束。
C.裁判的職責和權力
裁判的職責和權利通常包括:
1.助手
根據需要指派助手,協助裁判執行任務。
2.報名
接受參賽人員,並編排比賽座次。
3.比賽規定
制定適當的比賽規定,並向參賽者宣布。
4.紀律
維護紀律,確保比賽有秩序地進行。
5.規則
執行與解釋本規則,並告訴賽員按照規則所享有的權利與應負的責任。
6.錯誤
在第79條C款所規定的時限內,裁判長要對他以任何方式察覺的錯誤或違規加以糾正。
7.判罰
在需要時作出適當的判罰。
8.放棄處罰權
裁判根據非違規方的請求,並通過自己斟酌決定,可允許非違規方放棄處罰權。
9.爭議
調解爭議;並將爭議問題向有關的委員會報告。
10.記分
收集比賽成績。
11.報告
向主辦機構報告比賽結果,以作為正式記錄存檔。
D.裁判可授權助手執行任務
裁判長可將上述C款中任何職責授權助手代為執行。但他對這些職責的正確執行所負的責任,並不因已授權而解除。
第82條:比賽程式錯誤的糾正
A.裁判的責任
對在比賽程式的錯誤給予改正,並保持比賽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情況下進行是裁判的責任。
B.糾正錯誤
為糾正程式的錯誤,裁判可以:
1.判給調整分
根據本規則,判給調整分。
2.限定打牌的時間
視需要指定或延遲打某一副牌。
C.裁判的錯誤
裁判作出了裁決,而他或裁判長隨後認為裁決有誤,並且該副牌已不可能糾正成正常結果時,則應考慮將雙視作非違規方,判給調整分。
第83條:申訴權的告知
如果裁判認為對他就某一事實所作的裁決,或對他的斟酌決定權的運用(如他根據第12條判給調整分時)需要覆核時,他應告知參賽者有申訴的權利,或可向有關委員會匯報情況。
第二節 裁決
第84條:對事實均無異議時的裁決
裁判被召請去對有關規則或規定的問題裁決時,如果比賽雙方對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即可作以下裁決:
A.不判罰
如果規則中並未規定罰則,且無使用斟酌決定權的必要,則可指令賽員繼續進行比賽。
B.根據規則判罰
如果規則中對某一違例有明確的罰則,裁判則應照章裁決並監督執行。
C.賽員對罰則可作選擇時
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例事實有多項罰則可供賽員選擇時,裁判應逐項解釋,並且監督賽員選定罰則再執行。
D.裁判對罰則須作選擇時
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需裁判在特定判罰和判給調整分之間選擇其一時,裁判長應保持公正,對任何疑點作有利於非違規方的裁決。
E.裁判斟酌決定權的運用
如果本規則對某一違規未有罰則,而非違規方確有相當可能已遭受到損害,裁判長則可運用斟酌決定權判給調整分,並告知違規方有申述的權利(參閱第81條C款9)。
第85條:對有爭議事實的裁決
裁判被召請去對有關規則或規定的問題裁決時,如果比賽雙方對發生的事實有爭議,則應照以下步驟進行:
A.裁判作出裁決
如果裁判對確定事實感到滿意,則按照第84條進行裁決。
B.事實不能確定
如果裁判對確定事實感到不滿意,他應先作一裁決以使比賽繼續進行,並告知雙方賽員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節 違例的糾正
第86條:隊式比賽
A.國際比賽分制比賽中的平均分
在國際比賽分制的比賽中,如果裁判判給人為調整分,平均正分或平均負分,對應得分為3IMP或-3IMP。
B.淘汰賽中的不平衡調整得分
在淘汰賽中,如果裁判長決定判給不平衡的調整分(參閱第12條C款),則各方在該牌的得分應分別計算。兩個得分的平均數分配給雙方。
C.重發一副牌
如果某參賽者可能知道除去該副牌的最後結果時,則裁判不應使用第6條按他的要求重發一副牌的權力。而是判給調整分。
第87條:錯牌
A.定義
如果裁判確定某副牌的牌張有一張或多張放置方位有誤,致使本能直接比較得分的參賽者所打之牌並不完全相同,該副牌即為錯牌。
B.錯牌的記分法
在對一副錯牌進行記分時,裁判應儘量將正確牌的分數與錯牌的分數區別開。基於兩組計算成績,然後根據主辦機構的規定換算出每組的分數。
在某些隊式賽中,主辦機構可以要求重新發牌(參閱第6條)。
第四節 判罰方式
第88條:判給補償分
在雙人賽或個人賽中,當一個非違規參賽者自己並無錯誤,也並不是出於自己的選擇,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個人為的調整分時,至少應判給該賽員該副牌最高比賽分的60%,如果該賽員在整節比賽中所得比賽分之百分比率已超過60%時,則應照其得分百分比判給人為調整分。
第89條:個人賽中的判罰
在個人賽中,雖僅一人對違規負責,裁判應按照規則的判罰條款及調整分的規定,給予違規方兩人以相同的調整分。但裁判如認為違規者的同伴,不應負違規責任時,則在判定調整分時,可不對其做程式性判罰。
第90條:程式性判罰
A.裁判的許可權
裁判除按照本規則執行處罰外,並可對某賽員過分拖延時間、妨礙比賽進行,使其他賽員不便等違反正常比賽程式,或要求調整其他賽桌上的得分等違規行為施以判罰。
B.應予判罰的犯規行為
1.遲到
參賽者在規定開始比賽的時間後到達賽場。
2.打牌遲緩
參賽者打牌過分遲緩。
3.高聲討論
對叫牌、打牌或結果大聲進行討論可能使他桌賽員聽到。
4.比較得分
未經許可與其他參賽者比較得分。
5.觸摸他人的牌張
觸摸或拿起屬於其他賽員的牌張(詳見第7條)。
6.放錯牌張
把一張或多張牌放入牌套的錯誤方位中。
7.違反程式
任何違反比賽程式(諸如打牌前未數清牌張;沒按正常牌號打牌等)以致需要給予其他參賽者調整得分。
8.未遵守規定
對比賽的規定或對裁判的任何指令沒有立即執行。
第91條:處罰或停賽
A.裁判的權力
為了執行維護比賽秩序和紀律的職責,特別授權裁判可對參賽者作紀律性處罰或暫停該節或該節中任何部分的比賽資格的判罰(裁判依據本款所作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B.取消比賽資格的權力
特別授權裁判,經競賽委員會或比賽主辦機構批准,可取消任一參賽者的比賽資格。
第十一章 申訴
第92條:申訴權
A.參賽者的申訴權
參賽者或其隊長可對裁判在其比賽桌上所作的任何裁決提出申訴,要求覆核(註:主辦機構可規定對無謂的申訴給予判罰)。
B.申述時限
除非主辦機構對時限另有規定,要求或申訴裁判的裁決均必須在正式分數公布後30分鐘內提出。
C.申述辦法
所有申述通過裁判進行。
D.申述前須徵求同意
提出申述須經申述的一對的2名成員(個人賽除外)或其隊長的同意,否則不予接受。但如該有關人員不在場時,應視為他們已經同意。
第93條:申訴處理程式
A.未設申訴(仲裁)委員會
如果未設競賽委員會或申訴(仲裁)委員會,或為不妨礙賽事的正常進行委員會不能開會,則由裁判長聽取並裁決一切申訴事宜。
B.設有申訴(仲裁)委員會
如果設有申訴(仲裁)委員會
1.涉及規則的申訴
對僅涉及規則或比賽規定一類的申訴,由裁判長聽取並裁決。對其裁決仍可向委員會申訴(地區橋牌組織可對特定的比賽規定不同的申訴條件)。
2.其他申訴
其他所有申訴,由裁判長提交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
3.申述的裁決
在裁決申述時,申訴(仲裁)委員會可行使本規則所賦予裁判的一切權力,但不得否決裁判長基於規則或比賽明文規定的裁決,或裁判的紀律性判罰。委員會可建議裁判長改判。
C.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申訴
如經上述處理,對裁決仍有異議,則可進一步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申訴。